简介:虽然原告获取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与第三人不存在持续、平稳地联合居住于的情形,但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心目中的义务,与第三人不存在不不顾一切男女关系并造成其分娩的不道德,不存在罪过,故应付上述法律法规不作限制性解读,参考同居的情形处置,由被告分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原告蔡某指出,被告葛某在婚姻延续期间内因与第三人杨某不存在不不顾一切男女关系,并控告再婚,给原告蔡某及子女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心理伤害,故控告拒绝法院判令被告给原告登报致歉和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法院裁决】 1.被告葛某应原告蔡某做出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 2.被告葛某不应赔偿金原告蔡某精神伤害抚慰金1万元; 3.上诉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皆并未明确提出裁决,裁决已生效。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葛某否必须承担责任?回应,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再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催促损害赔偿:(一)通奸的;(二)有未婚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行家庭暴力的;(四)折磨、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原告并未获取证据证明被告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形,故应裁决上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指出,上述案件中虽然原告获取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与第三人不存在持续、平稳地联合居住于的情形,但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心目中的义务,与第三人不存在不不顾一切男女关系并造成其分娩的不道德,不存在罪过,故应付上述法律法规不作限制性解读,参考同居的情形处置,由被告分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反对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心目中的义务,与其他异性不存在不不顾一切男女关系并造成其分娩,且仍然向原告掩饰该事实,导致原告的人格利益受到侵犯,并遭到了精神伤害,如果机械地套用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上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律彰显无过错方谋求救济途径的想法互为违反,因此本案对婚姻法第46条第(二)项作扩充性说明,并无不悦。
因本案牵涉到各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维护,故应采行书面赔礼道歉为宜。融合原告遭到伤害的程度,酌定被告须要赔偿金的精神伤害抚慰金为1万元。
另外,分担再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再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未婚,故对原告拒绝第三人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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